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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監督人之職務,亦有加以檢討必要,蓋重整監督人爲監督機關,重整人爲公司重整程序之執行機關,而我公司法規定,重整監督人之職務中,有受理債權人及股東權之申報,審查製作債權人及股東淸册,通知並公告召集關係人會議及重整計劃未決時向法院申報, ...
重整監督人之職務,亦有加以檢討必要,蓋重整監督人爲監督機關,重整人爲公司重整程序之執行機關,而我公司法規定,重整監督人之職務中,有受理債權人及股東權之申報,審查製作債權人及股東淸册,通知並公告召集關係人會議及重整計劃未決時向法院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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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五公司重整之研究。二、公司重整與破產法上和解之異同點: 2.財產權:重整公司之業務經營權,財產管理處分權,皆由公司負責人移轉於重整人;公司破產宣告後,財產處分管理權,則由公司負責人移轉於破產管理人。 1.程序上:兩者皆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有關程序 ...
一三五公司重整之研究。二、公司重整與破產法上和解之異同點: 2.財產權:重整公司之業務經營權,財產管理處分權,皆由公司負責人移轉於重整人;公司破產宣告後,財產處分管理權,則由公司負責人移轉於破產管理人。 1.程序上:兩者皆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有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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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公司重整與破產、破產前和解之異同以往,公司因財務困難而有停業之虞,祇有破產法規定之和解及破產程序可循。前者以防止破產,清償債務爲目的;後者爲清算債務,公平分配破產公司之財產。二者之法律程序,目的消極,不若公司重整,旨在積極扶植。
第三節公司重整與破產、破產前和解之異同以往,公司因財務困難而有停業之虞,祇有破產法規定之和解及破產程序可循。前者以防止破產,清償債務爲目的;後者爲清算債務,公平分配破產公司之財產。二者之法律程序,目的消極,不若公司重整,旨在積極扶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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