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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合公司係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及一人以上負有限責任股東所組成(本法二四條一項)公司既有無限責任股東,則其不敢作投機、冒險,對債權人有保障;同時負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出資(本法第二七條) ,其最高股東人數並無限制 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 ...
兩合公司係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及一人以上負有限責任股東所組成(本法二四條一項)公司既有無限責任股東,則其不敢作投機、冒險,對債權人有保障;同時負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出資(本法第二七條) ,其最高股東人數並無限制 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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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東人數再多,若其資本額未達標準,亦難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又以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均無限制股東之最高人數。故有限公司似不應限制其股東人數。三、如硬性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除因繼承、遺贈外不得逾二十人, ...
有限公司股東人數再多,若其資本額未達標準,亦難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又以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均無限制股東之最高人數。故有限公司似不應限制其股東人數。三、如硬性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除因繼承、遺贈外不得逾二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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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十八條:公司對於股東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關於無限公司股東之代表權,本法第五十七條已 5 亦瞭如指掌。理應受「競業禁止」之限制而免公司利益受損。拙見以為將五十四條二項修改為:無限公司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 ...
本法第五十八條:公司對於股東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關於無限公司股東之代表權,本法第五十七條已 5 亦瞭如指掌。理應受「競業禁止」之限制而免公司利益受損。拙見以為將五十四條二項修改為:無限公司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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