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甲學報, Ausgaben 6-7逢甲大學, 1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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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所組成(本法一一四條一項)公司既有無限責任股東,則其不敢作投機、冒險,對債權人有保障;同時負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出資(本法第一一七條) ,其最高股東人數並無限制,因此亦能大量吸收游資,實爲一舉兩得也。惟兩合公司,拙見以爲尚有下列缺點:兩 ...
... 股東所組成(本法一一四條一項)公司既有無限責任股東,則其不敢作投機、冒險,對債權人有保障;同時負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出資(本法第一一七條) ,其最高股東人數並無限制,因此亦能大量吸收游資,實爲一舉兩得也。惟兩合公司,拙見以爲尚有下列缺點: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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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或監察人,非得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此規定更不合理,同係股東而有兩種不同之待遇,即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如需出資轉讓只要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便可;執行業務之股東或監察人如需轉讓,則非有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不可。若謂 ...
... 股東或監察人,非得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此規定更不合理,同係股東而有兩種不同之待遇,即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如需出資轉讓只要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便可;執行業務之股東或監察人如需轉讓,則非有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不可。若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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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之代表權,本法第五十七條已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爲自己或他人爲與公司同類之營業行爲。釋本(二)項之意,爲避免執行業務之股東與公司營業上發生利害衝突起見,故硬性規定,無限公司股東,不得爲自己或他人爲與公司同類營業行爲。執行業務之股東與公司競業 ...
... 股東之代表權,本法第五十七條已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爲自己或他人爲與公司同類之營業行爲。釋本(二)項之意,爲避免執行業務之股東與公司營業上發生利害衝突起見,故硬性規定,無限公司股東,不得爲自己或他人爲與公司同類營業行爲。執行業務之股東與公司競業 ...